6月21日,本报在《新疆高院受理再审申请 *ST新亿重整生变》一文中报道提及,证券时报记者从*ST新亿维权联盟代表马英以及为*ST新亿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处获悉,他们已经收到新疆高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新疆高院已决定立案审查。
6月21日晚间,*ST新亿(600145)披露公告,证实了证券时报记者的这一信息。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马英、俞小玲、乔秀娟等76人因与你单位申请破产重整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决定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公司在公告中还披露,截止目前,《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偿债资金已分配给债权人或者按规定办理了提存和预留;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也已执行完毕,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已经全部登记到了股东和重整投资人名下;依照《重整计划》中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规定,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达到了执行完毕的标准。
2016年6月13日,公司管理人向塔城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公司向塔城中院提交了《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申请塔城中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根据塔城中院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重整执行期限将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
对于这一事项,*ST新亿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之规定,塔城中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为终审裁定,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公司认为马英等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将积极配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ST新亿还表示,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新疆高院将依法进行审查,最终审查结果目前尚不确定。因此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对于公司的说法,王智斌表示并不认同。他指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案件没有二审程序(立法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但在效率之外,还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公平问题应当通过合法的救济程序予以解决。*ST新亿重整案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障公平性的有益尝试,能够通过正式司法程序解决该类争议,也是司法进步的表现。“实际上,塔城中院在该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存在诸多错误,我们对于赢得最终的再审胜利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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