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构成违法 “吹牛”路径曝光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时隔一年,安硕信息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证监会终于有了定论,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安硕信息的调查结论出炉,迅即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
有律师指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没有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具备向安硕信息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索赔诉讼的资格。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6月14日晚间,安硕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安硕信息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实际上,随着证券市场监管越发严厉和规范化,已经有很多受公司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遭到投资损失而起诉索赔的案例。眼下包括华鑫股份、神开股份等在内的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因为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问题被证监会处罚之后,正面临着被不少投资者索赔的境况。
目前,有的投资者一审已经胜诉,获得赔偿,也有后续投资者仍在提起新的诉讼索赔。申万宏源证券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日前指出,现在立案的前提是证监会对这个公司做出处罚,确定是什么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如果投资者认为是受了虚假陈述的诱导,买卖导致了损失,那可以提出索赔,索赔买卖之间的差价。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安硕信息多次虚假陈述,欺骗广大投资者,受到顶格罚款,但罚款总金额小且不能用来弥补股民的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7日之前买入安硕信息股票,并在2015年8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王智斌也表示,“对于投资者来说,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没有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具备可以向安硕信息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索赔诉讼的资格。”而随着《告知书》的下发,安硕信息股价飞涨的“妖法”也得以详细披露。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据证监会调查发现,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查、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
上海一位券商行业分析师透露,“分析师所撰写的研报对于一只股票的市场表现有助推作用。上市公司联手券商行业分析师推票,拉高股价,是业内都知道的潜规则。”
此外,监管层还认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而正是在上述时间段,安硕信息的股价已经涨幅超过10倍。
在此期间,安硕信息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共有25份,调研机构主要为基金、券商,如广发基金、东方证券、南方基金等。其中东方证券分析师计算机行业分析师郑奇威自2014年以来,其个人便参与了9次安硕信息的调研活动,排在首位。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自安硕信息2014年上市以来,券商所撰写的研报至少有20余份,在这些研报中,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化、金融IT等概念频频出现在研报标题中,成为券商推票的“主打概念”。总体来看,分析师当初几乎都在高喊着“买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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