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权仲裁背后,双方签定的另一份公告则表明,除了偿还原先的8.7 亿元借款以外,作为对袁明出让全部持股的补偿和奖励,小牛龙行将另行支付3.3 亿元的补偿。此外,在袁明满足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愿意另行支付 3 亿元的奖励金。   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同洲电子(10.030, 0.00, 0.00%)(002052.SZ)发布的一则大股东曲线减持公告让业内人士直呼“脑洞大开”。   4月9日,停牌已三月之久的同洲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明与债权人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小牛龙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并通过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终局裁决,若该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4月11日,一位资深券商投行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这不能不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创新。借债务纠纷、股权仲裁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仲裁机构类似于准司法机构,其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对此,监管机构或无权干涉其决定。”   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未能联系到同洲电子相关人士对此给予置评。   小牛资本实控人彭铁曾公开表示有上市的计划。但据小牛资本旗下小牛在线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同洲电子的资本运作属于集团层面的并购业务,这是多个项目中的一个。小牛在线上市之路一直在推进中,但和同洲并无关系。”   减持规避监管要求?   “从双方协议签定的时间认定上来看,袁明签定借款协议时间是今年3月10日,2016 年 4 月 1 日,双方又达成了《 和解协议书》。上述时间段均在监管部门减持新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此,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此前,证监会于今年1月7日发布了最严减持规定。规定称,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前述资深券商投行人士称,“同洲电子大股东通过仲裁方式出让控股权一事,还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而且,程序简单,执行效率非常高。从时间安排上来看,双方也是经过了精心设计的。”   3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3月21日发放8.7亿元借款,3月22日完成股份质押,3月24日要求26日前签署连带担保协议(借款人未予理会),3月27日提起仲裁申请,4月1日双方快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拿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之后于4月9日发布公告。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双方借债务纠纷并通过仲裁这个合法的外衣,成功地快速实现了股权转让的目的。虽明为债务纠纷,但实质是股权过户。只不过是通过仲裁的方式为其背书。   “此举或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悖。这样的裁决结果有待商榷。” 王智斌认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转型不顺萌生退意   同洲电子主营业务为电视机顶盒,但近几年受到互联网电视冲击,业绩出现大亏。公司先后向互联网电视和智能硬件转型,但皆不顺利。这或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明萌生退意的一大诱因。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4-12/doc-ifxrcizs72799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