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律师直斥天方药业公告六大问题公司表态法庭见

                    天方药业遭投资者起诉董秘回应强硬:法庭见

 

关于天方药业发布“临2012-030”号公告的声明

 

2012年7月27日,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方药业”)发布公告称“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号)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书》”,在该公告中,天方药业对相关事项作了说明,并称“对姜桂英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

本律师作为姜桂英的代理人,针对天方药业发布的上述公告,声明如下:

 

一、天方药业涉嫌延迟并虚假披露相关信息

代理人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号),换言之,天方药业所述诉讼案早在2012年5月15日即完成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依据该法律规定,我们相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天方药业。

天方药业在2012年7月27日才发布公告,已涉嫌延迟披露,并且,天方药业在公告中称其2012年7月27日才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书》”,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天方药业亦涉嫌虚假披露。

 

二、天方药业涉嫌侵犯维权投资者隐私权

在该公告中,天方药业将维权投资者的姓名和住址以上市公司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代理人认为,天方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该信披义务与维护投资者隐私之间应有合理的平衡,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不应置投资者隐私于不顾,天方药业的现有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维权股民的隐私权。

 

三、天方药业涉嫌侵犯投资者名誉权

天方药业所涉嫌的虚假陈述行为并非如其公告那样“轻微”,代理人对赢得诉讼充满信心,即便投资者与天方药业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存在重大分歧,即便天方药业对投资者维权的正当性有所怀疑,天方药业也无权认定该维权行为为“恶意诉讼”,更不应在公告中直接将维权行为定性为“恶意诉讼”。

如果投资者是“恶意诉讼”,那么法院是不是构成“恶意立案”,财政部又是不是构成“恶意处罚”呢?天方药业为什么仅仅指责投资者而不指责法院或者财政部呢?

“恶意”是一个极具贬低意味的词汇,天方药业在公告中公然贬低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维权投资者的名誉,代理人将在征询投资者的意愿后,就名誉侵权事宜与天方药业严正交涉,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四、财政部处罚的是天方药业,而不是其子公司

财政部《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豫监[2010]336号,下称“处罚决定”)中明确指出,“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调整相关账目,将应缴纳的罚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根据该处罚决定的发文对象和抬头等字样,显而易见的是,处罚决定中的“你公司”即指“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21号),该公告中,财政部明确指出,“根据上述检查结果,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据《会计法》分别对相关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责令其认真整改,调整会计账务,补缴相关税款,并对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后勤集团、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撤换会计负责人等处理处罚,对偷漏税款等问题依法移送税务等有关部门处理”。

在该公告的附件中,财政部提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上述财政部的文件,非常清晰地表明,被行政处罚的为天方药业,而非其子公司。

 

五、就财政部的处罚事项,天方药业涉嫌存在延迟披露以及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一)涉嫌延迟披露

财政部于2010年10月29日印发处罚决定,但天方药业直至2011年10月27日方才发布《关于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关问题说明的公告》,延迟披露约一年时间,直到2011年10月8日财政部将相关处罚信息公开后,天方药业才不得不作出回应。

因此,代理人认为,天方药业涉嫌存在两个信息披露的重大延迟:

1.天方药业未能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第一时间披露相关信息,延迟约一年时间,涉嫌构成极其严重的信披违规;

2.在相关处罚信息在2011年10月8日已被市场知悉的情况下,天方药业仍未第一时间作出披露和解释,其作出的公告是在市场知悉相关情况后的第19天,亦涉嫌构成严重信披违规。

 

(二)涉嫌披露不完整

处罚决定长达五页,涉及诸多问题,但天方药业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告,至少回避了下列重大问题:

1.天方药业“8种原料共计账面价值23,659,045.47元,未在总账上反映,帐表不符”的问题;

2.天方药业向某两家公司销售药品均在2010年发出,“却将其计入了2009年,影响了企业当年利润的真实”。

其他财政部提出的问题,如房产早在1983年即已拆除却仍未进行账务处理等问题,天方药业均未在公告中披露,天方药业涉嫌披露不完整。

 

六、天方药业的轻描淡写不能掩盖其2009年度严重财务违规的事实

尽管天方药业在其公告中将其问题描述的非常轻微,但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天方药业2009年财务数据涉嫌存在下列问题:

1.涉嫌虚增成本

经财政部认定,天方药业2009年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3,849.9元,假发票列支费用795.06元,并存在科目外列支、跨期列支等问题,上述费用共计为13,970,155元。

此事项不仅仅涉及“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也应涉及天方药业2009年度成本是否真实的问题。

2.涉嫌少列资产

如前所述,财政部认定,天方药业并未将价值2000多万的存货入账,涉嫌少列资产。

3.涉嫌做低2009年利润

如前所述,天方药业向某两家公司销售药品均在2010年发出,却将其计入了2009年,财政部确认该事项影响“2009年度利润”的真实性,但并未做进一步说明。

我们认为,如果天方药业将上述该销售的费用计入2009年度而在2010年度确认该销售的收入,则涉嫌做低2009年利润。

 

就上述问题,我们将会同会计师做进一步研究,并将及时提请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捍卫证券市场秩序!

 

特此声明!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