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X,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XX,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封市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XX,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郑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 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8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18日,乙公司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0月2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定三方组建丁投资公司,并约定了三方的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事项。《10.26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与丙公司未出资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乙公司的权益。故请求判令: 1.丁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归乙公司所有。2.如果乙公司的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依法判决解散丁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丙公司的异议申请,丙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驳回裁定。甲公司答辩称:乙公司经过充分考察决定与甲公司进行合作,三方约定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出资均由乙公司支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甲公司所享有丁投资公司 55%的股权是合法的。乙公司请求解散公司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答辩意见与甲公司相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9月18日,刘继军为甲方,张军为乙方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珠海市科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以下简称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甲方以教育资本 (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乙方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本协议生效。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协议之前,该保证金不能使用。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之后的15日内,乙方将1500万元打入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合作的共管账户,同时乙方将已经打入科美咨询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珠海分校作为履约保证金。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签署协议后90日内,乙方将 1000万打入共管账户,余款4000万随工程进度及时打入共管账户。在乙方投入的7000万回收完毕之前,双方在科美咨询公司的分配比例按照20%对80%。7000万元回收完毕之后按股份比例分配。2006年9月30日,乙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鼎支行,账号44353401040003686)。 2006年10月24日,500万保证金被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上打入甲公司账户。 2006年10月26日,乙公司与甲公司、丙公司签订《10.26协议》约定:(1)乙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丙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甲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并约定三方应及时将缴纳的出资打入新设立公司筹委会账户。(2)对拟与珠海分校的办学合作项目的运作及利润的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3)约定了丁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由甲公司负责办理。(4)乙公司方张军出任丁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5)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乙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同日,通过了《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认缴出资额550万元、比例55%,乙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比例30%,丙公司认缴出资额150万元、比例15%。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董事长由乙公司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甲公司一方担任。章程与《10.26协议》冲突的,均以《10.26协议》为准。2006年10月25日,应丙公司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汇入丙公司150万元,汇入甲公司50万元。丙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该账户同时为丁投资公司筹委会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甲公司将乙公司转来的50万元和10月24日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转入的500万元保证金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乙公司将30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2006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科美咨询公司变更为丁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由娄宏涛、刘继军、赵升云变更为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同日,丁投资公司与珠海分校签订了《合作兴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约定了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事项。2006年11月28日刘继军与张军签订《合作备忘》约定:(1)双方同意将科美咨询公司更名为丁投资公司。(2)公司股东由法人组成,甲公司和丙公司代表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