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
  
  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用、雇佣的人员。

   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前款所称利用他人账户:
  (一)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二)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盗用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应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证券市场,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可认定为合谋操纵市场。

  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操纵行为的,应当认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为操纵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