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萌
9月23日,攀钢钒钛发布了一份《关于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停产有关情况》的公告(下简称:《停产公告》),据该公告的内容显示,8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东方钛业因受灾停产,损失过亿元。而正是这份公告,引来了众多媒体的质疑,称公司近一个月之后才披露事故,涉嫌信披违规。
昨日,记者联系了攀钢钒钛方面,当问到为何公司不在第一时间发布公告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称:“当时预计受损失很小,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的程度,所以没有公告,但后来,经过财务方面详细的核实发现受损较大,才进行了披露。”
那么,当时“预计受损很小”能不能成为不进行信息披露的理由呢?
公告被指内容缺失
根据上述攀钢钒钛的《停产公告》显示,因攀枝花地区持续大量降雨,今年8月31日凌晨4时左右,东方钛业发生滑坡灾害,并形成泥石流,造成建筑物破坏及设备财产损毁,致使东方钛业金红石生产线全面停产。
从公告中披露的灾害影响看,东方钛业受损比较严重。公司表示,预计本次灾害将导致东方钛业钛白粉减产共计4.87万吨,其中影响一期生产线2014年度减产7000吨;影响二期生产线2014年度减产2.17万吨,2015年度减产2万吨。
同时,滑坡灾害也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告显示,公司预计本次灾害将导致东方钛业收入减少5.4亿元,其中影响2014年度收入减少3.2亿元、影响2015年度收入减少2.2亿元。而在利润方面,公司预计本次灾害将导致东方钛业利润损失共计1.14亿元(含直接损失),具体情况是,预计影响2014年度利润减少7614万元;预计产量减少影响利润减少5453万元;预计资产损失影响利润减少3546万元,以及预计影响2015年度利润减少3800万元等。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律师表示:“如果因为当时估计损失不严重没有及时披露的话,那么,在随后的公告中,要详细披露当时评估的方式、依据、并且要解释为什么实际损失与当时的评估存在重大误差。如果情况属实,理由合理,则不被视为信披违规。”
而在《停产公告》中,攀钢钒钛仅列举了灾害基本情况、资产损失情况、复产计划、灾害对公司影响等情况,对杨兆全所提到的,当时评估的方式、依据、产生误差的原因等内容均未披露。
鉴于上述情况,杨兆全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攀钢钒钛需要补充公告,如果解释合理,就不属于违规披露。如果解释不合理,或者理由虚假,则能表明当时的披露不及时,属于违规披露。”
专家称停产后
应立即公告
除杨兆全外,昨日记者还联系了其它不愿具名的熟悉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专家,该专家则向记者直言,攀钢钒钛的这种作法属于信披违规。
“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发生停产,不论会不会受到损失,都应该及时、准确的进行公告,而不是有选择性的,只在受损失较严重时才进行公告。”上述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向记者表示。
随后,记者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三十一条中看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