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润投资(000526)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控股股东作出行政处罚的,因银润投资控股股东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该控股股东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预征集条件
2016年5月10日及之前买入银润投资(000526)且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微信:13661670560,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添加我们的微信(微信号:13661670560)并在微信中留言您的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及案件名称,我们会将相关的案件通知通过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您反馈,您根据我们的反馈准备文件即可。
如果您不方便使用微信,请致电我们:021-31265315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背景
2016年5月11日,银润投资(000526)发布公告,该公司控股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1.虚假陈述索赔中,投资者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2.如何界定虚假陈述,四种类型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含义
3.虚假陈述案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4.虚假陈述案中,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5.哪些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索赔资格
6.虚假陈述诉讼中通常的争议焦点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