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上海金融法律界与保险届专家学者就国九条下的投资者保护和上市公司责任保险制度召开研讨会,探讨如何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

  接受证券时报采访的多位与会人士一致认为,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各个方面完善国内上市公司责任保险制度,推动董责险的普及成为当务之急。

  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大金融市场改革力度,国内资本市场面临大发展,上市公司责任险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使投资者的索赔能够成为现实;其次,由于保险公司参与,成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极大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所谓董责险,是指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时面临的潜在个人责任风险,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利益亟待保护

  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12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个专门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性文件,体现出政策制定者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去年证监会加大了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证监会全部处罚决定涉及内幕交易37项,信息披露违法24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违法13项,其他类型共10项,行政处罚罚没款总计约7.3亿元,被处罚当事人共计282名,对38名个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中25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其中,对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案件和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案等依法快速作出行政处罚,引起市场普遍关注。万福生科因招股说明书及年报造假,针对上市公司及20名董事、监事及高管处以罚款警告,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市场禁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创出中国证券历史的罚款记录。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日益严峻。AIG特殊金融部核保经理周以诺认为,第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第二、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第三、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循序渐进推进责任保险

  企业责任保险有望将成为证券市场中第七种监督力量。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在证券市场中已经有六种监督力量,分别是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和市场、股东、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社会舆论和媒体,上市公司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还可以保证广大投资者利益。

  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为例,关于其被认定的内幕交易所涉及的民事赔偿存在大量法律空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索赔中很难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超过95%的上市公司会投保董责险,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也有很高的投保率,而董责险目前在A股上市公司中投保率只有10%左右。在美国等相对更为成熟的资本市场,针对上市公司或其高管的索赔很大部分由保险解决,而在中国由于相关险种缺位,投资者损失可能面临无处索赔的状态。

  2002年1月,平安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我国首个董责险,万科成为该险种的第一个投保人,但此后董责险发展一度沉寂。目前看,上市公司董责险在国内市场还没有全面普及,从经营层面来讲,保险公司也无法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未来董责险应先向境外及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推广,然是业绩相对较差以非上市公司。险种设计要符合国情,关于责任赔偿无限责任追溯的问题也应该适当放缓,先探讨有限化更容易为市场接受。另外,推进司法和政府等部门责任落实到位,让上市公司真切感觉到风险的存在,责任保险推广也会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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