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索赔案昨交换证据
2014-06-11来源:作者:商报记者徐志凤7

53名投资者共索赔约520万元光大拒绝庭外和解

光大乌龙指事件引起的风波至今还未平息。张衡年/摄影 

 第二批16件“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昨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包括股指期货和股票投资者,共计索赔200万元。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被光大证券明确拒绝。

  昨日9点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16件“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包括股指期货和股票投资者,共计索赔200万元。前一天,已有37个案件完成这一过程。两天总计53位投资者,共索赔约520万元。双方在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细节上予以较真。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被光大证券明确拒绝。

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昨天的16件民事索赔案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索赔共计约200万元。许峰表示,此案16位原告因“光大乌龙指”影响,分别在ETF、样本股和股指期货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

   6月9日的案件中有33件民事索赔案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严义明代理,索赔金额自1万至50余万元不等,共计280.778万元。另外4件则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代理,均为股指期货投资者,总索赔金额为38.96万元。

  在证据交换期间,原、被告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光大证券代理律师提供的第一个证据是公司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其认为在系统故障导致异常交易后进行对冲交易符合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原告方代理律师许峰认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合规。如果这种制度可能导致内幕交易,那么按这种制度去交易就不构成内幕交易(的说法)是荒诞的。”

  他指出,这起案件是基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证监会不处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也不存在这一诉讼,所以这里并不需要讨论光大证券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问题。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提供的第二个证据是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认为公司异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在2013年8月16日11时32分时被某网站披露并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该信息实质上已于2013年8月16日13时之前公开。

  光大证券代理律师表示:“光大异常交易信息已经在当天中午被市场广泛知晓,光大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要件。”在发生异常交易之后,光大证券和证监会、中金所以及上交所沟通、联系中也没有刻意隐瞒交易信息。

  被告方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失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政处罚并不关注处罚对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否则就成了‘以罚代审’,而民事审判强调被告方是否具有过错,其过错和当事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而原告认为,被告董秘梅键在第一时间非常坚决地否认了被告存在乌龙指的可能性,从1132分到1212分之间,董秘的否认言论不停地被报道和转载。而被告提交的这些报道里也多处同时刊登有梅键否认的言论,故不能据此认定乌龙指的真相已在1422时之前公开。

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

  对于投资者损失的计算,许峰律师表示,主要参考国内学者对美国和中国台湾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方面的理论,采用同时、反向等原则。

  对此,被告方律师称:“投资者所主张的损失并没有充分证据来证实,计算方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8月16日13时开盘后快速下跌,在光大证券14:22分发布公告后,180ETF、50ETF、IF1309以及IF1312的价格并没有急剧下跌,而是平稳下跌。

  被告方律师称:“对比可以看出,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里,每分钟交易IF1309、IF1312都是均匀成交且总量远低于同一时间的成交总量,对市场的影响很小。这说明中午信息公开已经被投资者广泛认知和消化,对市场没有形成冲击。”

  对此,王智斌律师指出,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是被告大肆做空股指的时间段,而在14时22分之后,被告做空股指的行为已基本结束。在做空股指期间,股指快速下跌,而在做空股指行为结束后,股指平稳下跌。这恰恰证明了被告的偷偷逃顶行为对股指的直接影响,更加证明了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混淆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区别。原告并非基于被告涉嫌操纵市场的案由而向被告进行索赔,被告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大小不影响其基于内幕交易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气氛剑拔弩张

  在近2个小时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交锋,现场气氛剑拔弩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给予了原被告双方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阐述各自的观点和依据。

  在原告方提交的投资者身份材料、交易对账单、新闻报道等证据上,被告方可谓寸步不让。被告方律师先后对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经过公证、投资者身份证与交易所开户信息是否属同一人、网络新闻报道是否属实等证据细节一一追问。

  在投资者交易对账单上,被告方律师也发现不少蛛丝马迹。其中一份交易对账单显示,该投资者在1秒钟时间内共进行了9笔交易。被告方律师称:“手工不可能做到这个速度,显然这是由电脑进行的高频交易,说明当天事件并没有影响投资者。”

  另外有三位投资者当天购买股票的数量和时间都相同。被告方律师称:“说明这三人的账户是由他人操作,投资者应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被告方律师还指出:“有些投资者在下午的交易中有买有卖,首先说明投资者是自主交易,并没有受当天异常交易信息影响。其次,光大当天下午是卖出操作,有些投资者与光大存在同向操作,同向操作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方律师许峰回应称:“我们是普通投资者,没有那么专业的投资水平,我们不是光大证券,也不是杨剑波。”

  最后,原告方提出庭外和解,光大证券方面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和解。正式开庭需等待法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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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案”

或影响投资者索赔 

  由于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尚未审结,光大证券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还没有定论,被告方向法庭申请中止索赔案的审理,希望等“杨剑波案”结束后再审。

  对此,许峰律师表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是基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起诉的是光大证券而非杨剑波,不需要以杨剑波的案件为前提。”

  并且,光大证券目前也并没有对证监会上述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经超出法定时效,因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定性是确定的,不存在中止的理由,不赞成中止审理。

  此前杨剑波站出来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今年4月初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就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等焦点问题进行激辩。至5月下旬,北京市一中院通知称,因案情复杂,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这意味着,该案最迟要在8月18日前后宣判。

  该案的延期事实上对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有一定牵制,因行政诉讼中如果一个地方的高等法院定性一个案件,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得作出和该法院相反的定性。

  王智斌律师表示,如果法院最终撤销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那么基于内幕交易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会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但他强调,符合条件的上午买入的投资者(8月16日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索赔应不受影响,因其索赔依据乃根据《侵权责任法》,并非《证券法》。

  严义明律师也表示:“光大证券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方面都存在问题。”他指出,光大证券的做空行为很明显地影响到A股指数,并且利用信息和资金的双重优势,突击买入大量权重股的主体,致使股价飙升,很多投资者跟风入场。随后光大证券又通过子公司光大期货增持大量空头,相当于左手买入右手卖出,涉嫌操纵市场。

  “这样的对冲的确是国际惯例,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公司的市场行为应该公开透明,而光大证券这次捂着信息不向外界透露,就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输入错误加程序紊乱,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光大证券做了股指期货等回补交易,最终风险敞口为1.94亿元,股指期货当日浮盈8000多万元。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定性为内幕交易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421万元,处以五倍罚款,罚款金额总计约5.2亿元。证监会还表示,对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13年11月14日,证监会正式宣布此案为内幕交易,多名责任人包括光大证券原总经理徐浩明、乌龙指发生部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被处罚金和终身市场禁入。

  杨剑波不服这一判罚,于2014年2月将证监会告上法院并被受理,认为证监会给此案定性为内幕交易是错误的。杨剑波诉证监会案已于4月3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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