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券法律师表示:“监管机构应介入调查,看看是不是还有其他关联交易没有披露,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该对公司以及相关高管进行处罚。”

  ■本报记者许洁

  早在2002年,国家实行了“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旨在使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电力体制改革前后形成的电力职工持股“办电”高潮,却使不少电网职工可以持股发电企业,导致电网和电厂“藕断丝连”,乱象丛生。

  2009年3月19日是《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简称意见)下发一周年的日子,也是清退或转让电网企业中层以上或关键岗位职工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的大限。但时至今日,在偏僻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电力(600995.SH)职工监事、党委副书记蔡锦荣依然持有发电企业60.59%的股权,并因此陷入一场股权转让纠纷中。

  《证券日报》此前曾发表过《文山电力高管遭实名举报:涉嫌违规持股?》以及《文山电力高管违规持股跟踪:利用职务之便“扣下”电费?》的文章。

  值得注意的是,蔡某控制的发电企业晨光公司与文山电力从2004年就开始产生关联交易。据此次举报的陆河发电公司工会主席郑高表示:“三台发电机组与文山电力的总计交易金额每年平均约在一千万元左右”。那么,为何在文山电力的财报中没有披露这笔交易?

  监事违规持股仍未转让

  陆河发电公司所属南令水电站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而来,总共拥有三台6300KW水力发电机组。陆河公司董事长田恩和表示,2004年,时任国有控股企业南令公司董事长的蔡锦荣借助改制的机会,以“职工集资”名义成立了麻栗坡县冷水沟发电有限公司(现晨光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并通过股东会议案,将南令公司的三号机组及辅助设备等资产划转到其控股的晨光公司名下。

  根据文山电力2011年年报披露,蔡锦荣在2001年5月-2005年12月任职文山盘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5年12月至2011年底为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并于2011年3月补选为职工监事,并担任上述职务至今。

  而根据文山电力2004年年报,蔡某从2004年2月到2007年2月担任着公司董事的职务。不管怎样,蔡某身为上市公司高管的身份毋庸置疑。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人士称,职工持股企业与电力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后果有三种:“一是设备物资采购‘近亲原则’,二是给关联企业高价配套的便利,三是差价外包、赚取中间利益。”这三种行为都会造成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蔡锦荣的持股行为,文山电力方面早已获悉,但上市公司层面并没有对此事做出反馈。12月27日,文山电力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他自己本人没有执行好规章,我们督促他转让,但是这一过程你应该去问他本人或者晨光公司。”

  高管称关联交易披露存瑕疵

  上述高管承认与陆河发电公司和晨光公司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但其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认为,与晨光公司的交易金额并没有达到应该披露的标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但与晨光公司和陆河公司的交易金额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该高管表示:“与晨光电站(即晨光公司)2011年交易了198万元,2012年是310万元,2013年是143万元,但和陆河公司交易金额没有现成的统计数据。”段登奇认为,这是因为蔡某在2007年3月以后就辞去了在陆河发电公司的职务。但根据文山电力2010年年报,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中,额度最低的为西畴县博弄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金额仅607,770.21元。既然该公司可以进入报表,晨光公司为何却不见踪影?

  对此,该高管坦言:“我承认确实没有披露,这是我们在工作上的瑕疵,2013年财报中会披露。”

  高管对此坦然承认,也证明了信息披露违规的事实。有证券法律师表示:“监管机构应介入调查,看看是不是还有其他关联交易没有披露,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该对公司以及相关高管进行处罚。”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1228/0349177800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