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T舜船(002608)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ST舜船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1年8月10日至2015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15年4月28日扔持有的投资者

   对账单需显示的对账区间为:2011.8.1-2015.5.31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社会关注

    1.逾期贷款破6亿*ST舜船或面临暂停上市危机


案件背景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详情可见该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91)。2016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3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关于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拟对舜天船舶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详情请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我们发起并代理了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第一例股东众筹维权案件、第一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胜诉案---光大乌龙指案。在近年来最大的证券索赔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中,我们代理的近600位投资者,再次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