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宝琛
证监会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绿大地存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等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时任绿大地董事长、总经理,绿大地实际控制人何学葵和时任绿大地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为市场禁入者,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同时决定,对包括时任绿大地总经理毛志明、时任绿大地副总经理陈德生等在内的12名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此外,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决定撤销负责绿大地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深圳鹏城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具体看,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方面,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
同时,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对赵国权、胡虹、黎钢、钟佳富、普乐、罗孝银、谭焕珠、毛志明、徐云葵、陈德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郑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深圳鹏城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绿大地为发行上市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从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决定:撤销深圳鹏城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0806/0258163537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