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报道中所述的公司自来水供应业务单位成本数据的计算方式有误,是不含三项费用的不完全成本
■本报记者王峥
12月10日晚,洪城水业针对媒体报道发布澄清公告。
公告显示,12月9日,有媒体刊登了《南昌水价拟涨33.9%洪城水业“功不可没”》的文章,针对洪城水业提出了多项质疑。对此,洪城水业一一给予了解释。
首先是成本问题,报道指出,在近期公布的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中,一级居民用水价格最低拟每吨上调0.4元,上调幅度达33.9%。而从2010年开始的3年半时间里,洪城水业自来水供应业务单位营业成本增加幅度仅6.33%。
对此,洪城水业表示,公司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其经营范围仅仅是自来水的生产,自来水的销售主要是由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营业成本仅为自来水的制水成本(包括水厂电费、材料费、修理费、折旧费、人员工资社保、水资源费等)。2011年公司吸收合并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后,洪城水业成为了集自来水产、供、销为一体的供水企业。所以,2011年1月1日之后的营业成本与2011年1月1日之前无可比性。自来水的完全成本不仅仅是指营业成本,还应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三项费用。因此,报道中所述的公司自来水供应业务单位成本数据的计算方式是有误的,是不含三项费用的不完全成本。
同时,上述报道指出,供水管网的使用年限一般能达到50年以上,但洪城水业的管网计算折旧成本是按15年-18年来计算,由此认为公司成本虚高。
对此,洪城水业解释称,公司自成立以来管网一直执行15年-18年的折旧年限进行计提,公司使用的折旧年限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符合会计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不存在成本虚高。另外,管网的正常使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更新及改造。虽然公司下属的下正街水厂已超过70年的历史,但是公司对其进行了多次的更新改造。
上述报道中还称,“洪城水业董事、总经理史晓华在投资者见面会上表示,经测算南昌水价改革调整,对洪城水业收入影响不是很大。”洪城水业认为这一表述不正确,存在误读。
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在投资者见面会上,史晓华针对有投资者咨询有关阶梯水价对公司的影响时的完整表述为:“从已推行阶梯水价的城市分析,单纯推行阶梯水价对公司收入影响有限;水价改革后水价适当调整对我市城市居民增加的水费支出占人均年消费支出比例不大,因此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
并且在《关于南昌市水价改革工作进展的公告》中公司多次表示:虽然水价改革对公司影响很大,但是,水价改革听证方案是否通过、水价改革的最终方案如何以及南昌市水价改革最终何时完成等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洪城水业称,2012年2月10日南昌市物价局确实下发了《关于成立南昌市水价改革工作小组的通知》。但工作小组的成立只是对南昌市水价改革进行有关资料信息收集整理、负责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及进行成本监审、可行性认证等工作,不涉及水价改革的具体工作。同时,公司在2012年3月6日南昌相关媒体刊文后也于2012年3月17日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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