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炯业 ○编辑吴正懿

  深交所最新披露的信息显示,东方锆业及部分高管因在募资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遭到交易所处分。

  经查明,2011年6月27日至12月30日期间,东方锆业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转出资金2.5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直至2012年1月20日至3月5日,公司才分三次将上述2.52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此后,东方锆业“如法炮制”。在2012年2月29日至4月23日期间,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转出1.46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2月29日转出的1.02亿元公司于3月1日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其余0.44亿元,直到当年10月16日和11月5日才分两次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也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此,深交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第6.3.9条的等规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姚澄光,副总经理兼董秘陈恩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相关规定。交易所认定,上述人员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内容包括:募资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闲置募资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资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等等。但东方锆业并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进一步来看,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括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等等,以公司2012年的违规行为来看,2月29日至4月23日期间公司累计转出1.46亿元中的部分资金,一直到11月5日才归还,其使用的时间已超过6个月。

  据此,深交所对东方锆业及相关高管进行了相应处分。此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交易所给予的上述处分,均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原文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31211/0155175930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