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300311)索赔案已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 索赔材料已递交法院
-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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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任子行(300311)投资者索赔案迎来新节点——王智斌律师团队已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等待后续进展。这意味着该案从前期材料准备阶段正式进入司法受理环节,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主张赔偿。
立案材料递交法院,索赔案进入新阶段
具体来看,本次递交的立案材料,是继2026年3月部分案件进入立案流程后的又一次集中推进。往前追溯,该案索赔登记通道已于2026年3月开启,此后陆续有投资者提交材料。
目前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后续开庭安排以法院通知为准,已递交材料的投资者可留意案件进展。
年报虚增营收被罚500万元,违规事实已定性
本案的违规事实源于此前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任子行通过子公司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843.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6.97%;虚增利润总额3731.7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70.0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692.96万元,占比10.81%。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任子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景晓军、时任副总经理林飞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李志强、时任北京亚鸿财务经理马萍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司回应称,已于2023年4月26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相关事项均已整改完成,并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经营层面,2026年中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9亿元,同比增长16.38%;归母净利润-0.48亿元,资产负债率45.39%。
任子行索赔条件与时效:2027年8月8日前仍可主张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11日期间曾买入任子行股票、并在2024年8月11日收盘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赔偿。(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该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7年8月8日,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从揭露日2024年8月12日算起,三年时效已过去大半,尚未主张权利的投资者需留意时间节点。
关于索赔成本,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律师费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按约定比例收取,未获赔则不产生费用。至于赔偿款的具体金额,需由法院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核定。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任子行索赔条件有哪些? 答: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2021年4月27日至2024年8月11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且2024年8月11日收盘时仍持股。是否适格需结合您的交易记录具体判断。
问:任子行索赔时效一般多久? 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7年8月8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未主张的,将丧失胜诉权。
问:任子行年报虚增营收涉及哪些报告期? 答:涉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问:任子行索赔的律师费如何收取? 答:此类案件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投资者在获赔后按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则不产生费用,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案件要素一览
| 案件要素 | 具体内容 |
|---|---|
| 证券代码 | 300311 |
| 实施日 | 2021年4月27日 |
| 揭露日 | 2024年8月12日 |
| 诉讼时效截止日 | 2027年8月8日 |
| 管辖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必读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 审计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