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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09:34:43|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1.“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2.“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3.“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4.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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