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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售操纵方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09:31:2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洗售操纵,是指《证券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洗售操纵:
  (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行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的账户,主要包括下列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三)行为人虽然不是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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