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售操纵方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09:31:2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洗售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洗售操纵: (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行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的账户,主要包括下列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三)行为人虽然不是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 上一篇: 暂无 下一篇: 暂无
洗售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洗售操纵: (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指行为人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的账户,主要包括下列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设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 (三)行为人虽然不是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的他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