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约定交易操纵方式的认定

约定交易操纵方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09:31:21|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约定交易操纵:
  (一)与他人串通;
  (二)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与他人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为了操纵证券市场,达成共同的意思联络。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而另一方依据事先的约定做出时间相近、价格相近、数量相近、买卖方向相反的委托,双方相互之间进行的证券交易。

 约定的时间,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的进行交易的时间。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在时间上相近,就可以构成约定交易的时间要件的充分条件。

  约定的价格,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的进行交易的申报价格。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在价格上相近,就可以构成约定交易的价格要件的充分条件。

  约定的方式,是指2个以上行为人约定的进行交易的申报数量和买卖申报方向。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在数量上相近,就可以构成约定交易的申报数量要件和买卖申报方向要件的充分条件。

上一篇: 暂无
下一篇: 暂无


在线咨询

  • 人工咨询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 微信小程序

  • 扫码使用

    扫码使用“股票索赔诉讼服务”

  • 备案号:沪ICP备18022070号-1网站地图
    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Copyright © 2016-202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