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833266)索赔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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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谷(83326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北京金融法院支持原告方主要诉讼请求。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诉行为不是常见的财务造假,而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对持有北交所股票或新三板转板股票的投资者而言,本案的裁判要点具有参照意义。

资金占用为什么也算虚假陈述

资金占用本身不是虚假陈述,隐瞒资金占用才是。根据法院认定,生物谷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及重大交易行为,构成重大遗漏,属于证券虚假陈述,且为诱多型虚假陈述。

具体事实是:2021年8月起,生物谷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2.65亿元,另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0.12亿元,上述资金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转给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生物谷资金2.77亿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生物谷向第三方机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款未打回公司,金沙江投资通过该方式累计占用资金7876.4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两类占用行为作了区分:购买理财产品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公司由盈转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有重大性;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占用因资金已归还,不具有重大性。这说明并非所有信披违规都能索赔,重大性需要逐项判断。

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三个日期决定能否索赔

能否索赔,先看买入时间是否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本案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1年9月1日,揭露日为2022年4月29日,基准日为2022年6月16日,基准价为9.338元。

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公开揭示的日期)之间买入股票,法院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生物谷迟至2022年4月29日方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自查报告中补充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该日即为揭露日。

被告曾提出,生物谷从新三板精选层平移至北交所构成阻却交易因果关系的重大事件。法院未采纳该抗辩,认为平移不构成阻却事由,其他因素亦不能完全排除虚假陈述对投资决定的影响。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进入索赔范围的第一步。

损失怎么算:同步指数对比法与事件分析法

损失金额不是简单按买入价减卖出价,法院会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本案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算,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并运用事件分析法修正“千金藤素”事件对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

同步指数对比法(以同期指数涨跌为参照,剔除大盘整体波动造成的损失部分)意味着,即使投资者亏损,也只有与虚假陈述相关的部分才可能获赔。事件分析法则是把与本案无关的突发题材炒作影响单独剥离。

被告还主张,投资者未在价格高点卖出股票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法院未采纳该主张,认为该抗辩与证券市场交易逻辑相违。这一认定对投资者较为有利:不因未择时卖出而减轻被告责任。

谁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与“关键少数”连带

本案判决责任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法院认定,生物谷未能保持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应对因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沙江投资作为控股股东、林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应与生物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主文为:一、生物谷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二、金沙江投资、林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生物谷、金沙江投资、林某连带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多名被告中任一主体均有义务全额赔付)在实际执行层面,为投资者增加了受偿主体。

监管层面,云南证监局对生物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北交所对生物谷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云南证监局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被处以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金沙江投资被处以罚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某被处以罚款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没有证监会行政处罚,还能起诉索赔吗? 答:可以。本案中法院直接围绕信息披露违法事实认定虚假陈述与重大性,行政处罚并非提起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但处罚决定书可作为重要证据。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生物谷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法院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买入的投资者通常不在本案索赔区间内。

问:资金已经归还,是否影响索赔? 答:需区分情形。本案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占用因资金已归还,被认定不具有重大性;而购买理财产品形成的占用被认定具有重大性。是否可赔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遗漏,而非资金是否最终归还。

问:下一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建议先核对本人交易记录中的买入时间是否落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之间,再准备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对账单或交割单等能够反映买卖时点与数量的凭证。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生物谷(833266)索赔一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