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索赔一审胜诉: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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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文化(原代码002502,现已终止上市,简称变更为鼎龙5,代码40025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名原告一审胜诉。法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4月30日、更正揭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并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对持有同类问题股票的投资者而言,本案最有价值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法院划定索赔区间的方法。

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照样能立案审理

本案说明,行政处罚并非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前置条件。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取消了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时只需提交身份证明与交易凭证等基础材料。

本案中,被告曾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法院认定原告已提交完整身份及交易凭证,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说明的是,监管机关后续亦认定鼎龙文化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成为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施日与揭露日:索赔区间的两个坐标

索赔区间由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更正、揭示的日期)共同划定。本案法院明确:实施日为2022年4月30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

这两个日期的由来与公司披露节奏直接相关。2022年4月30日,鼎龙文化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存在虚增钛精矿产量、虚构销售交易的情形,公司将虚假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存在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财务报表编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

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专项说明等系列文件,大幅调减往期财务数据,同时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复牌后股价连续多日跌停。法院据此将2023年4月29日确定为更正揭露日,并确定损失计算基准日与基准价;被告主张的其他更正时点因与本案核心虚假陈述事项无关,未被采信。

「重大性」和「因果关系」是怎么被认定的

法院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的核心逻辑,落在重大性与因果关系两项要件上。第一,重大性方面,法院认定鼎龙文化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比例极高,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虚假信息披露后股价大幅异常波动,足以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第二,交易因果关系方面,原告交易时段符合虚假陈述信赖推定原则,即法律推定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的投资者系信赖虚假信息而交易。第三,损失因果关系方面,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扣除市场系统风险后测算损失,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独立导致损失的关键因素,故损失因果关系成立。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主张权利的第一步。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鼎龙文化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本案索赔区间以2022年4月30日为实施日、2023年4月29日为揭露日,只有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才符合信赖推定的交易时段要求。

问:公司已经退市,还能拿到赔偿吗? 答:退市不影响索赔权利的行使。本案涉案主体在审理期间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代码变更为400250,法院仍判决其向六名原告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问:股价下跌的损失都能算在公司头上吗? 答:不是。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扣除市场系统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后测算损失,原告超出测算损失部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问:想参与索赔,第一步该准备什么? 答:先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与揭露日之间,再准备身份证明与完整交易凭证(对账单、交割单等),这两类材料是法院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本案完整进展见成功案例页:鼎龙文化(002502)索赔一审胜诉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