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券欺诈理论,任何证券的价格都是证券外在全部信息的综合反映,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则必然导致其股价偏离真实价值。如果上市公司或者有关责任方虚假陈述造成股价处于虚高状态,相关责任方就应当赔偿虚高价格与真实价格之间的差价。

     本质上,上市公司或者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这和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对产品作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实质性的不同。


     尽管如此,也并不是上市公司只要虚假陈述就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需要法院认定的,在有些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系统风险造成的,与上市公司无关,比如济南中院以及深圳中院就曾以系统风险为由多次驳回投资者起诉。而在上海或者北京的法院,就很少考虑系统风险的影响。

     所谓系统风险,法律上也并无统一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交易时的大盘指数作为参考,如果大盘下跌较多,则法院有可能会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均是大盘造成的,与上市公司无关。


     总体而言,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相当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