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判例解读|投资者诉中毅达案一审胜诉
股民索赔判例解读|投资者诉中毅达案一审胜诉
2025年11月,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迎来了一审胜诉判决。在该案中,实控人变更未依法披露到底“诱多”还是“诱空”、 多段虚假陈述区间损失怎么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关联交易没披露是否具有重大性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有涉及。
一、实控人变更:利好还是利空?
案情回放
2016 年 4 月,原控股股东大申集团 78% 股权已悄悄质押、转让、表决权被“打包”拿走,但中毅达对外仍称“控制权未变”。直到 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才一口气披露 9 份协议,A 股次日跌 2.59%,B 股跌 2.03%。
法院怎么认定“诱多”?
1. 实施日前公司正处在“重大资产重组+PPP 概念”双风口,股价一路飙升;
2. 消息真空期里,公司连续发布预中标 35 亿元 PPP 项目、股东解押再质押等“利好”,客观上强化了投资者买入意愿;
3. 实控人变更属于“隐藏利空”,隐瞒行为本身制造了利多幻象。
律师总结
“诱多/诱空”不是看事件本质,而是看**信息披露不完整**对当时股价的方向性推力。若利空被捂住,市场继续唱多,那就是典型的诱多型虚假陈述。
二、诉讼时效:“发文”≠ “发布”
争议焦点
处罚决定书落款 2020年2月26日,公司公告日期为2020年3月3日。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发文日期起算,原告认为应从被告公告之日起起算。
法院观点
证券虚假陈述是“集体侵权”,普通投资者无渠道拿到内部文书;没有证据表明,行政监管部门在发文日期即公布了相关文书,因此,时效起算以上市公司公告之日为准;
律师总结
发文日期不等于发布日期,一字之差,足以影响案件走向。
三、关联交易“重大性”怎么判断?
案情细节
新疆中毅达 ←→ 宏利创公司,合同 1.2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10.32%。宏利创法人代表赵秀同时任控股股东大申集团董事,构成法定关联人。公司先不披露,后否认关联关系。
法院观点
隐瞒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仍需结合交易实质、金额占比及市场反应做独立判断。
本案中,对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进行穿透核查后,可以确认新疆中毅达与宏利创之间并无真实货物流转,资金仅在双方及子公司账户内闭环往返,交易本身系虚假。只有在“交易不真实”这一前提成立的情况下,隐瞒或否认关联关系才失去正当性基础,进而可能被纳入虚假陈述范畴。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衡量了金额与影响力。系争合同金额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10.32%,已达到《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并临时公告的标准;同时,揭露日当日公司股价跌停,市场成交量放大,足以说明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具有显著影响。若金额占比微小,或市场无明显价格反应,即使关联关系未被披露,也通常被认定为程序瑕疵,不足以触发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并不一定触发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首先甄别交易真伪,再核对法定关联关系,最后综合金额比例与市场波动判断重大性。三者缺一不可。简言之,并非所有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都会被追责,只有“虚假交易+隐瞒关联+重大金额”同时具备时,才构成可赔偿的虚假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