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判例解读|投资者诉中毅达案一审胜诉

 

202511月,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迎来了一审胜诉判决。在该案中,实控人变更未依法披露到底“诱多”还是“诱空”  多段虚假陈述区间损失怎么算诉讼时效起算点、关联交易没披露是否具有重大性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均有涉及。

 

一、实控人变更:利好还是利空?

 

案情回放

 

2016 年 月,原控股股东大申集团 78% 股权已悄悄质押、转让、表决权被“打包”拿走,但中毅达对外仍称“控制权未变”。直到 2017 年 月 20 日,公司才一口气披露 份协议,股次日跌 2.59%股跌 2.03%。  

 

法院怎么认定“诱多”?

 

1. 实施日前公司正处在“重大资产重组+PPP 概念”双风口,股价一路飙升;  

2. 消息真空期里,公司连续发布预中标 35 亿元 PPP 项目、股东解押再质押等“利好”,客观上强化了投资者买入意愿;  

3. 实控人变更属于“隐藏利空”,隐瞒行为本身制造了利多幻象。  

 

律师总结

 

“诱多/诱空”不是看事件本质,而是看**信息披露不完整**对当时股价的方向性推力。若利空被捂住,市场继续唱多,那就是典型的诱多型虚假陈述。  

 

、诉讼时效:“发文”≠ “发布”  

 

争议焦点

 

处罚决定书落款 2020226,公司公告日期为202033。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发文日期起算,原告认为应从被告公告之日起起算。

 

法院观点

  

证券虚假陈述是“集体侵权”,普通投资者无渠道拿到内部文书;没有证据表明,行政监管部门在发文日期即公布了相关文书,因此,时效起算以上市公司公告之日为准;  

 

律师总结

 

发文日期不等于发布日期,一字之差,足以影响案件走向。  

 

、关联交易“重大性”怎么判断? 

 

案情细节

新疆中毅达 ←→ 宏利创公司,合同 1.2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10.32%。宏利创法人代表赵秀同时任控股股东大申集团董事,构成法定关联人。公司先不披露,后否认关联关系。  

 

法院观点

 

隐瞒关联交易并不当然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是否具备重大性仍需结合交易实质、金额占比及市场反应做独立判断。

 

本案中,对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进行穿透核查可以确认新疆中毅达与宏利创之间并无真实货物流转,资金仅在双方及子公司账户内闭环往返,交易本身系虚假。只有在交易不真实这一前提成立的情况下,隐瞒或否认关联关系才失去正当性基础,进而可能被纳入虚假陈述范畴。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衡量了金额与影响力。系争合同金额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10.32%,已达到《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并临时公告的标准;同时,揭露日当日公司股价跌停,市场成交量放大,足以说明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具有显著影响。若金额占比微小,或市场无明显价格反应,即使关联关系未被披露,也通常被认定为程序瑕疵,不足以触发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并不一定触发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首先甄别交易真伪,再核对法定关联关系,最后综合金额比例与市场波动判断重大性。三者缺一不可。简言之,并非所有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都会被追责,只有虚假交易+隐瞒关联+重大金额同时具备时,才构成可赔偿的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