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股民索赔获支持,重大性认定为何能获法院支持?
近期,上海新阳(300236)投资者索赔案的一审胜诉结果引发广泛关注,不少股民却仍有疑问:案件中实施日股价未涨、揭露日股价未跌,法院为何能认定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并支持索赔?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权基础是否成立,今天我们就从法律逻辑、案件事实和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展开解读,为股民朋友厘清维权关键。
首先回顾案件核心事实:上海新阳在2024年一季报中,未披露1亿元场外期权交易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91.59万元,导致当期净利润虚增1352.85万元,虚增比例达13.6%。这一行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认定构成信息披露不准确。正是这一违规事实,成为法院认定重大性的核心依据,而股价单日波动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一、法律视角:重大性认定有明确"双重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大性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并非仅看股价短期波动。
形式标准层面,上海新阳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定重大事件要求。《证券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属于必须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披露的场外期权亏损直接导致净利润虚增超13%,这一数据远超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虚增利润超10%即推定重大"的标准。
实质标准层面,需考量虚假陈述对市场判断的误导性。有股民疑惑"实施日没涨、揭露日没跌就不算重大",这其实混淆了"单日股价波动"与"市场定价机制影响"的区别。股价受大盘走势、行业政策、突发利好等多重因素影响,虚假陈述的影响可能被短期市场噪声掩盖。比如,揭露日若恰逢行业政策利好,就可能抵消利空影响,但这并不改变虚假陈述扭曲公司盈利能力判断的本质。法院会通过基准日(通常为揭露日后30个交易日)股价走势、第三方机构核损等方式,剥离系统性风险后评估虚假陈述的实质影响。
二、司法实践:三类案例印证重大性认定逻辑
上海新阳案的重大性认定并非个例,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撑这一逻辑。在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中,公司通过定期报告虚增利润,部分实施日股价未明显上涨,但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导致股价长期虚高,最终判决赔偿1.23亿元;某科技公司互动易误导案中,揭露日股价因市场情绪未跌,但法院结合后续股价走势和投资者决策影响,仍支持了索赔请求。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判决机制。方正科技案中,法院选定4起典型案件先行判决,明确了"关联交易未披露构成重大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等核心规则,后续近千起平行案件均参照该标准调解或判决。上海新阳案已出现示范案件胜诉,其关于重大性的认定逻辑将直接适用于后续案件,大幅提升同类股民的胜诉概率。
三、股民维权实操:牢记三个关键要点
结合案件进展和法律规则,符合条件的股民维权需把握三个核心:
一是明确索赔区间,初步认定为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8月16日后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二是备齐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对账单,需加盖券商公章或在线调取电子版;
三是关注时效节点,诉讼时效为3年,从揭露日2024年8月17日起算,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一审胜诉尚未生效,不排除公司上诉的可能,但示范判决的标杆作用已明确。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而明确的法律规则为维权提供了坚实保障。上海新阳案的重大性认定逻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司法实践惯例,符合条件的股民不妨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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