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秀强股份总经理是否操纵股价? 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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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被要求核查原实控人卢秀强、时任董秘张小伟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是否实施操纵股价行为。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此前报道称张小伟与操盘方吴伟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出资2亿元拉升股价,协议约定将3383.83万股股票以大宗交易转让、减持均价不低于15.5元/股。7月16日秀强股份公告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核查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操纵股价行为。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体现了相关各方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但该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尚不明确,各方是否实施了操纵行为、有无操纵后果,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36条的规定,普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2年,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5年,从时间上看,即便有关各方存在操纵行为,该事项有可能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3-07-17):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