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定增事项中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 金固股份实控人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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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固股份实控人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因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向认购方承诺保底收益,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金固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锋峰、孙金国、孙利群于10月1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因其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分别与九泰基金等认购方签署协议约定保底收益。浙江监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在内部审议、信息披露中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对认购方约定承诺保底收益构成了对发行方案的实质性修改,该等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是发行人的管理层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承诺,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此外,发行人未如实完整披露发行方案,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3-10-12):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