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及时告知公司 宁科生物实控人收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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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实控人虞建明因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告知公司,拟被宁夏证监局警告并罚款50万元。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11月15日晚间,宁科生物发布公告称实控人虞建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未及时将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拟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因涉嫌犯罪,上海市公安局自2020年8月28日起对虞建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而公司直至2023年8月26日才披露相关事项。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信息披露主体、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比较完整,而且,监管部门也在根据新情况不断查漏补缺,但即使如此,依旧有信息披露义务人“踩线。上市公司如何从内部建立机制,合理地监督这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迫在眉睫。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3-11-16):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