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通光线缆及相关责任人收监管函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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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光线缆因全资子公司通光海洋向参股公司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公司及董事长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被深交所下发监管函并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23年9月,通光线缆全资子公司通光海洋与参股公司海通达签订借款协议,向海通达提供650万元借款,年息3.45%。经江苏证监局调查,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资金,该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7月31日,深交所向通光线缆及相关责任人下发监管函,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张忠、陈建旭出具警示函。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披露标准,不管其他股东有没有按出资比例提供借款,公司都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借款事项。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关联交易金额也没有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上市公司只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4-08-02):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