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涉两项违规行为 三超新材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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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三超新材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深交所同步下发监管函。证券日报网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9年8月江苏三超与日本中村超硬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江苏三超拟以19亿日元购买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等设备。2021年9月江苏三超向中村超硬发出《合同解除告知函》,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首次披露时间迟至2021年11月17日。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披露需要遵循持续性披露的原则。公司前期披露了重大合同签署情况,后续该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进展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在披露形式上,公司不应当以诉讼公告的形式披露,而应当发布专项公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网(2024-11-06):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