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因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 东华能源及相关责任人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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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因未及时披露仲裁事项及后续重大进展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东华能源5月26日公告,因未及时披露仲裁发生及仲裁后续重大进展,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在中国香港发生仲裁事项,最大涉案金额折合约13.7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2.64%。2026年1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查封公司8.02亿元财产,公司于2026年4月才补充披露。

王智斌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上市公司诉讼与仲裁的信息披露标准,核心规则是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超过净资产的10%,即达到披露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单案金额已达标,无需叠加其他案件。按照规定,仲裁发生时就应当披露,此后仲裁进展、审理结果、财产被查控等关键节点均须公告。及时披露风险是法定义务,风险判断权应当归投资者,管理层无权自行判断风险、决定该仲裁事项是否披露。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2026-05-27):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