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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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航天动力(股票代码:600343)股票索赔案,该案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股民维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本案股票索赔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一、上市公司违规事实概述
航天动力为扭转业绩下滑态势,参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相关交易无实质业务支撑,公司就此沦为资金通道方。在此期间,航天动力 2016-2020 年年报及 2020 年一份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形,相关虚假记载行为造成营收、利润均出现虚增。
二、法院一审核心判决理由
本案审理中,法院围绕四大争议焦点作出认定,成为本案股票索赔的核心裁判依据:
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该行为既实质性影响投资人交易决策,也对航天动力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航天动力相关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确定 2017 年 3 月 30 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22 年 8 月 13 日为揭露日,2022 年 9 月 26 日为基准日,认定系列虚假陈述行为为同一整体的延续;
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同时认定股价波动受系统风险、公司其他利空及利好因素影响,相关损失并非完全由虚假陈述导致;
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合法合规方法核算损失,认定投资者实际损失范围不含利息,同时区分不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过错程度,确定差异化赔偿比例。
法院同时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需合理界定赔偿责任范围,排除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的损失。
三、本案一审裁判结果
西安中院判决航天动力就本次股票索赔事宜,按照核损金额的相应比例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不同投资者主体,法院作出差异化赔偿认定: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按核损金额的 75% 确定赔偿比例;
对于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因未举证证明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关联度较低,法院对其赔偿比例进一步扣减,酌情按核损金额的 30% 确定赔偿比例。法院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一审判决仅涉及航天动力股票索赔案中的部分投资者,另有两个批次投资者的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暂不清楚航天动力是否会就本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相关律师团队不再接受本次股票索赔的新委托。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1 月 04 日
必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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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