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000622)索赔专题
- 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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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立实业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恒立实业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11日间有买入恒立实业且在2014年6月11日仍持有恒立实业的受损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31265315)。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3年3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4年7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案件事实
2013 年 3 月 1 日,恒立实业因 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 月 28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以上进行停牌核查。
2013 年 3 月 7 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 年 3 月 12 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 年 3 月 15 日,恒立实业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 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拟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0.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73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 亿元增资及增资
价格等具体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恒立实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停牌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董事会会议表决票、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关注
本案获得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主流媒体对我们代理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您可点击以下标题浏览相应内容: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正在征集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
必读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风险警示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 问询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