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名投资者诉ST抚钢证券虚假陈述一审判决 公司履约能力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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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ST抚钢公告收到沈阳中院322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对322名自然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审理终结,判决合计赔偿993.97万元。证券日报之声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8年3月公司被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争议基准日认定,法院确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基准价3.38元,结合测算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影响83%,公司承担投资者17%损失。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47.15亿、净利约4.04亿。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介绍,沈阳中院将行业指数与股价跌幅进行比对,认为本案存在较大比例的系统性风险,ST抚钢需对投资者损失中的17%承担赔偿责任;从原告角度而言,ST抚钢本身就是行业指数的成份股,股价下跌也必然会带动行业指数下跌,预计投资者方面应该会有相当大的比例提起上诉。从总金额来看,ST抚钢应该有偿付能力,预计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实际赔付。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2020-12-23):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