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与子公司原股东的“罗生门”:不被认可的7.83亿商誉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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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大通与冉十科技原股东就7.83亿商誉减值计提分歧,原股东质疑减值不合理,双方陷入内斗。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深大通2015年高溢价收购冉十科技,2018年对冉十科技计提商誉减值7.83亿元(占原值85%);原股东称四年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98.11%,不认可减值;深大通起诉冻结其股份,原股东实名举报并购基金套取资金。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通常而言,原股东仅需对被收购资产的业绩作出一定期限的"质保",也就是业绩承诺。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直接决定了标的资产的业绩,换言之,应收账款回收不利的后果已经在业绩承诺中得以体现,没有必要再做额外的承诺和补偿。商誉减值问题也通常是由于标的资产业绩不理想导致的,收购方的损失还是源于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原股东进行业绩承诺亦可覆盖该部分损失。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19-02-27):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