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拒绝赔偿被上市公司起诉 律师建议保千里重订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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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600074)因重组中虚构协议抬高估值被处罚,控股股东庄敏拒还多支付的1.29亿股对价,上市公司遂向深圳中院起诉庄敏等要求注销该部分股份。金证券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保千里前身中达股份2013年破产重整后收购保千里电子,重组中保千里电子向评估方提供9份虚假意向协议,致评估值虚增2.73亿,多付1.29亿股对价。2017年8月10日上交所发监管函要求追偿,庄敏拒绝归还并称已完成利润承诺、已辞职。上市公司遂向深圳中院起诉庄敏等四人要求注销多付股份。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自法理的角度而言,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保千里是庄敏的交易对手,但庄敏虚增被收购标的估值的直接后果,是稀释了保千里其他股东的权益,此事件中受损方是上市公司当时在册的全部股东,而不是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向庄敏追回多支付的股份后,不应简单地注销股份,而应制定合理的方案向当时在册的股东予以补偿。如果保千里以注销股份作为最终处理方案,历史上实际受损的股东反而得不到补偿,这对历史股东是不公平的。保千里的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共构成两类侵害:一是以虚高价格收购资产稀释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未能正确披露财务数据构成误导。第一类侵害索赔此前无先例,期待追回股份后重新修订补偿方案而非简单注销;第二类可按虚假陈述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金证券(2017-08-10):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