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虚假陈述案昨开庭投资者索赔股价损失
-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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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岳阳兴长虚假陈述案在长沙中院开庭,拟索赔金额近百万元,岳阳兴长以情节轻微为由拒绝调解。成都商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岳阳兴长2012年11月20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变更及被注销事项,但证监会认定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2014年10月30日投资者诉其虚假陈述案开庭,后续还有若干投资者准备起诉,拟索赔金额近百万元,诉讼时效至2014年11月22日。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其代理原告第一次买入股票(2009年2月18日)至基准日(2009年7月21日)深成指上涨55.74%,同期岳阳兴长下跌14.52%,虚假陈述对股价造成拖累,投资者损失应由被告方赔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1月11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