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股份高管窗口期减持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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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股份高管吴映雄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减持股票涉嫌违规,深交所已向公司发出监管函。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4年10月22日巨轮股份高管吴映雄以10.96元均价通过竞价交易减持3万股、涉及金额32.88万元,而公司三季报首次预约披露时间为10月30日;参照《管理规定》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董监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深交所已向巨轮股份发出监管函。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巨轮股份高管吴映雄此举应属违规;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算不上行政监管,只是交易所的一种监管措施;但按《证券法》204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交易买卖证券可处3万-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限就包括这种窗口期。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14-06-30):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