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基6年财务造假 超刑事追诉标准
-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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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新中基连续六年财务造假,通过空壳公司累计虚构收入6.6亿元、虚构利润2.2亿元,公司被警告并罚款40万元,律师建议追究刑责。每日经济新闻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新中基2006年1月设立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过账,2006-2011年连续虚构购销业务,累计虚增收入6.6亿元、虚构利润2.2亿元(更正公告称2006、2007年虚增净利润1.1亿元,2008-2011年虚减净利润约1.1亿元)。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并罚款40万元,对刘一、吴光成等7人警告并罚款3万至30万元。公司股价7月9日下挫6.4%。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证券法》193条条款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已经“不合时宜”;指出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买入新中基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可进行索赔;并指出2006、2007年新中基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2008年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已大幅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