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两年虚增4.94亿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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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查明2007年至2008年连续两年虚增利润共4.94亿元,公司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受损投资者可索赔。信息时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莲花味精被证监会查明2007年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虚增3亿元,两年连续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致亏损转盈利,还两次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其中2006年涉及2.96亿元)。证监会对公司警告并罚款50万元,对郑献锋、高君、李先进等高管分别罚款。调查自2010年4月启动,历时四年多。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表示,现在使用的证券法(2006年通过)确实有必要进行修改,行政处罚罚款最大额度60万元无法对违规上市公司形成震慑;国内缺乏像美国那样的集体诉讼机制,只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才有机会获得索赔,上市公司实际需要付出的赔偿成本非常低;并指出按照证监会对莲花味精的处罚书,2006年3月6日至2010年4月29日买入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受损投资者均可要求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