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索赔诉讼潮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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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起诉恒天海龙虚假陈述首批案件获济南中院受理并正式立案,将于2014年6月10日开庭,案件涉及4人、金额逾36万元。经济参考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3年11月22日恒天海龙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36.18亿元人民币及1068.43万美元,未将巨龙化纤作为关联方披露;另有近20人正在办理委托手续、涉及金额超百万元。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明确表述为公司违反《证券法》193条,但仅处罚了18名高管、未处罚上市公司本身,这比较奇怪也非常少见,但这并不影响该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买入恒天海龙(时称山东海龙)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