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光大证券乌龙指索赔范围可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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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受理福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的民事索赔案,该投资者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前买入3手IF1309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平仓止损后损失47640元。投资快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因程序错误发生"乌龙指"事件,11月1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2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业内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一直众说纷纭,此前普遍认为只有下午操作交易的投资者才能起诉。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仅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可索赔;11时05分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的投资者与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在《证券法》视野下,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180ETF及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可索赔。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投资快报(2013-08-16):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