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ST亚星虚假陈述索赔案开庭 多年前隐患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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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ST亚星虚假陈述索赔案3月5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揭露日确定和系统性风险判断。证券日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13年2月8日*ST亚星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等多项违规行为;股民杨某以*ST亚星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8561.14元(含投资差额48223元、佣金144.67元、印花税48.22元、利息145.25元);原告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4月24日、揭露日为2011年10月29日。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本次开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揭露日的确定和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关于揭露日的确定,被告认为2010年11月16日的公告已经揭露了虚假陈述、该日应为揭露日,原告认为*ST亚星分别两次遭受行政处罚、原告依据后一次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提起诉讼,而后一次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第一次被揭露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该日为涉案虚假行为的揭露日;被告认为大盘和行业指数也有下跌、这部分下跌造成的损失应予扣除,原告认为正常的指数波动与系统性风险不应该混为一谈,从揭露日到基准日大盘仅下跌了不足5%、属于合理的波动,恰恰证明没有系统性风险;在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或者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0月28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符合索赔要求。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