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二审被告主体资格成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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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通中小股东诉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二审在山东省高院开庭,被告主体资格成争议焦点,一审曾以山东京博不符合被告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请求。上海证券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深圳锦湖湾投资、北京高石创投及自然人张瀚冰起诉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去年6月获济南中院受理并率先进入一审,一审中济南中院驳回原告请求,理由是山东京博不符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主体的资格。去年3月证监会通报山东京博违规收购*ST国通案件细节后,中小股东随即展开诉讼维权。山东京博现持有*ST国通6.67%股权,山东省高院未当庭宣判。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山东京博对*ST国通实施违规收购期间持股比例一度高达30.31%,彼时已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ST国通名义大股东持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加之山东京博乃是通过十余个账户分散持股,不排除现在其仍为*ST国通大股东的可能性;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山东京博应认定为本案被告;即便不是控股股东,其亦符合"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兜底条款;一审判决依据的是老版本《证券法》,而山东京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7年以后,理应适用新版《证券法》,新版《证券法》第214条明确规定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中小股东向山东京博追责提供了有利法律支撑。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上海证券报: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