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择日宣判 存三大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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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通管业中小股东诉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济南中院再次开庭,三家原告共告山东京博索赔约1155万元,法院将择期宣判。上海证券报刊发报道,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

报道背景

2007年至2009年间,山东京博利用所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动用数亿元资金持续买卖国通管业股票,持股比例先后触及总股本5%、10%、15%、20%、25%和30%红线均未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及要约收购义务,并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2012年2月证监会对其及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70万元、30万元。庭审中双方在被告主体资格、揭露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方面针锋相对。

王智斌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指出,山东京博2007年12月18日持有国通管业股份达30.31%,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监会已认定其侵权行为,任何侵权行为都是有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基本法理山东京博肯定有赔偿责任;揭露日应以证监会通报案情的2012年3月16日为依据;国通管业2012年6月25日复牌至8月2日股价暴跌30%,而同期大盘跌幅仅5%左右,客观上对股价造成影响。

律师简介

王智斌律师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领域,在证券合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8-07-11):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