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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
“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
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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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从
2013
年
8
月
16
日事件发生,到
2013
年
11
月
14
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再到
12
月
2
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投资者的心。
关于“乌龙指”事件中受损投资者如何维权的问题,多位律师同仁都发表过各自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大家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认识不一,投资者更是一头雾水,学术界和理论界则更是近乎禁声的状态。
那么,“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我们认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
一、《证券法》视野下的索赔范围
《证券法》第
76
条第
3
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并且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
2013
年
8
月
16
日
13:00
至
14:22
分,如果按照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存在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具体而言,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
50ETF
和
180ETF
以及IF1309
、
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就只有同样时间段内买入
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
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
上述索赔范围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这并不是说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并未受到侵害,但由于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并未直接交易权重股,该类投资者的损失并非直接来源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如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有所突破,那么,在现行《证券法》体系下,该类投资者索赔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二、非《证券法》体系下的索赔范围
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
201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1
时
05
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
201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1
时
05
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
对于当日
11
时
05
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综上,简而言之,在《证券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1.2013
年
8
月
16
日
13:00
至
14:22
分买入
50ETF
以及
180ETF
的投资者;
2.2013
年
8
月
16
日
13:00
至
14:22
分买入
IF1309
、
IF1312
的期货投资者
(
多空均可
)。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201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1:05
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 律师
20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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