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索赔专题(002569)
- 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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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步森股份索赔维权的征集公告(002569)
维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因步森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目前已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征集条件
截止2020年1月14日持有步森股份的投资者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021-61530610 13661670560 13301915286)。
维权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先将打印好的对账单及联系方式(单独一页纸写明: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账面亏损额)发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我们,我们免费核算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我们会提供后续材料,办理委托手续。详细流程可点击“维权流程”进行了解。
备注:对账单(样式参考:对账单)中需显示的“对账期间”与上述征集区间不同,本案中“对账期间”应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如第一笔买入是在2014年8月1日之前的,则对账期间为第一笔买入至2015年7月31日)。
维权费用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亦不收取。
维权费用您可点击“维权费用”了解详情。
其他问题可点击“索赔问答”进行了解。
社会关注
违规事实
一、步森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8 月 22 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 2011 年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 2011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204,451,195.14 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47.54%;2012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339,713,667.53 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53.91%;2013 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470,469,226.00 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52.87%;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 503,309,782.17 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 53.00%。
康华农业 2011 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147,524,498.58 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34.89%;2012 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183,114,299.70 元,占 康 华 农 业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36.90% ; 2013 年 财 务 报 表 虚 增 营 业 收 入238,408,819.30 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42.62%;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 4 月 30 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41,289,583.20 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44.25%。
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在此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诉“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详情可参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我们
王智斌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股东维权诉讼。服务对象既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包括拟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服务领域既包括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也包括为中小股东争取其他股东权益。
截止至2014年5月,已针对30余家上市公司(预征集 正在征集 正在诉讼)启动证券诉讼行动,其中,山东京博虚假陈述案为全国第一例诉股东虚假陈述案、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代理投资者已逾500人,创造了证券诉讼领域的新纪录。
维权贴士
7.微访谈:中小股东维权的现状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