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003036)收警示函
-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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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揭开募集资金管理漏洞
2026年11月6日,泰坦股份(003036)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8号。这份文书的由来是浙江证监局的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指向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两处问题。
《警示函》显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同时,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两项问题一项关乎程序,一项关乎资金去向,均落在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内。
监管机构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责任落到具体人头
《警示函》点名了责任主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书同时给出后续动作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该措施,文书载明救济途径: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表态整改并报送书面报告
公司同日公告了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还称,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梳理过往公告可以发现,公司此前已因同类事项被监管关注。2026年5月20日,公司披露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2026年5月27日,中证鹏元发布关于关注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次现场检查再度指向募集资金管理,问题环节与此前披露的监管关注方向一致。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这次警示函涉及的是什么问题? 答: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问:哪些人被采取了监管措施? 答: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分别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问:公司需要做什么后续动作? 答: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公告所述进行整改。
问:对这份警示函有异议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必读公告
- 警示函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公告关于不向下修正泰坦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公告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问询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公告关于《评估报告》的更正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