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未披露的索赔与认定标准
-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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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能否获赔取决于重大性认定与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应披露期限届满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被市场知悉的日期)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落在索赔区间内。
哪些重大合同信息必须披露,漏披露为何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义务的范围不限于上市公司本身。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构成虚假陈述的情形有三类:第一,未披露签订重大合同;第二,未及时披露;第三,披露内容不完整,或在合同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时未及时披露进展。素材中的案例显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标的公司70%股权,并约定案外公司对持有的剩余标的公司30%股权享有认沽权、子公司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上市公司在股权收购公告及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前述认沽权及履约保障事项,法院认定构成虚假陈述。
实质重于形式:拆分的合同金额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未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履行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不能只看单份文件的金额。
素材中的案例显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确认收入后,合同双方又签署了两份退货协议。若将两份退货协议的金额分开计算,各自均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法院认为,两份退货协议不仅在同一天约定此前两份交割单分别销售退还,还约定了原销售合同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并对已履行部分进行整体清算,合计金额已达信息披露标准,上市公司未披露构成重大遗漏,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尤其是合同履行期限变更、履约主体变更、合同解除等进展信息,同样属于应披露范围。
实施日与揭露日如何确定
重大合同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与揭露日有相对明确的认定路径,直接决定索赔区间。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签订重大合同意向书或协议后两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信息的,两个交易日届满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的认定更灵活。素材中的案例显示,上市公司虽未披露退货协议,但在年报中冲减了前期基于销售合同确认的营业利润,已将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充分披露,结合年报发布后股价大幅下跌情况,法院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年报发布日。这意味着,即使原始合同信息未被完整披露,后续财务数据调整并充分反映影响的日期,也可能成为揭露日。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重大合同未披露,但公司称合同已真实履行、不影响业绩,还能索赔吗? 答:能否索赔取决于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而非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若未披露信息影响投资者交易决策或对股票交易价量产生影响,法院可能认定具有重大性。
问:交易对手方和媒体已经报道了合同内容,上市公司未披露还算虚假陈述吗? 答:可能影响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素材中的案例显示,交易对手方进行了披露、多家媒体也予以报道,市场有较充分渠道了解合同完整内容,法院认定未完整披露对投资者决策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能索赔吗? 答:不能。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不在索赔区间内。
问:核对索赔区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准备股票交易对账单,覆盖实施日至揭露日前后一段时间,并核对合同公告日、进展公告日、年报披露日等关键日期,确认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