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002779)已向法院递交部分投资者的起诉材料;股民维权仍在进行
-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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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中坚科技(002779)披露2026年三季度报告,当日股价收于82.26元。就在此前一个交易日,该股单日下跌,两个交易日合计跌幅达到9.00%,超过8.0%的异动阈值。对于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来说,眼下更关心的是:公司究竟处在什么状态,此前那张罚单之后,索赔这件事走到了哪一步。
罚单落地之后
把时间拨回2026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会立案字01120260014元),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次日对外披露。此后监管程序依次推进:2026年8月12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年8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公告了这一结果。
一纸备忘录的代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并不复杂。2024年11月15日,公司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及“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已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又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2025年4月24日,这份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的备忘录并未用印,签署未完成。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被认定为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投资者而言,真正有法律意义的是两个日期。实施日为2025年2月19日,即公司首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相关合作信息的日期;揭露日为2026年4月28日,即立案告知书对外披露的日期。
初步索赔区间为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该区间内买入、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中坚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最终适格条件以法院生效认定为准。
股价留下的痕迹
行情数据留下了这段区间的痕迹。实施日前一交易日,该股收于113.91元;揭露日前一日(2026年4月27日)收于93.40元,区间跌幅。揭露日当天收于84.06元。至2026年10月30日最新收盘82.26元,较揭露日前一日累计下跌。股价的这段走势,是投资者主张损失的参照基础,具体损失计算方式仍以法院认定为准。
司法程序已有实质推进。本案管辖法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9年4月27日。2026年9月23日,已向法院递交部分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目前正在等待立案审查结果。这意味着索赔已从征集阶段进入诉讼阶段,后续进展取决于法院的立案与审理安排。
回到公司自身经营。2026年三季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9.06亿元,同比增长39.66%;归母净利润为-0.80亿元,同比下降455.20%;资产负债率57.22%,净资产收益率-9.13%,每股净资产4.49元,每股收益-0.43元。收入增长与利润转负同时出现,是这份三季报最直接的观感。
近期公司治理层面的动作也较密集。2026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发行H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10月上旬,公司完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并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H股发行终止与股权激励落地,构成近一个月公司层面的主要信息增量。
两条线各走各的
把这些线索放在一起看,投资者需要区分两条线:一条是监管线,立案、事先告知已经走完,事实认定已经落地;另一条是民事赔偿线,部分起诉材料已递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待立案审查。两条线依据同一组虚假记载事实,但程序节奏不同,前者不因处罚结束而自动带来赔偿,后者也不以行政处罚为唯一前提。
对仍持有中坚科技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可核对自身交易记录:是否在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符合这一初步区间的,可关注后续诉讼进展;不符合的,则不在本案初步索赔范围之内。所有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认定为准,诉讼时效至2029年4月27日,时间上尚有空间,但程序推进需要投资者主动跟进。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中坚科技索赔条件有哪些? 答:需在2025年2月19日 至 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中坚科技股票,且在2026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是否符合条件需结合个人交易记录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中坚科技索赔时效一般多久? 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9年4月27日,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问:中坚科技索赔案件处理到哪一步? 答:已向法院递交部分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等待立案审查结果
问:中坚科技索赔的律师费如何收取? 答:此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多采用风险代理,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未获赔通常不收取代理费,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案件要素一览
| 案件要素 | 具体内容 |
|---|---|
| 证券代码 | 002779 |
| 实施日 | 2025年2月19日 |
| 揭露日 | 2026年4月28日 |
| 索赔区间 | 2025年2月19日 至 2026年4月27日 |
| 诉讼时效截止日 | 2029年4月27日 |
| 管辖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必读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问询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