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002505)案:一审胜诉,聊胜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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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都农牧(002505)案:一审胜诉,聊胜于无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周某诉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05)、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鹏欣集团")、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雄特牧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周某一审胜诉。该案系鹏都农牧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系列案件之一。


一、案件背景与违法事实

鹏都农牧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02505,证券简称鹏都农牧,后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停牌退市,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被摘牌终止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鹏都农牧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其一,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鹏欣集团作为鹏都农牧控股股东,于 2020 年至 2022 年间,通过北京雄特牧业以借款及预收收购意向金等商业往来形式,掩盖其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的事实。其二,鹏都农牧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


二、法院认定构成虚假陈述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在多期定期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未予披露,其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三、实施日、揭露日与基准日的认定

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法院以鹏都农牧首次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之日,即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布《2020 年年度报告》之日予以认定。

关于揭露日,法院认为,2023 年 4 月 29 日鹏都农牧发布的内控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虽首次提及预付资金性质存疑,但披露方式模糊,且当天发布的董事会核查说明及年度报告对冲了揭露效应,客观上未引起市场普遍反应,不足以引起理性投资者注意和警示。而 2024 年 8 月 15 日鹏都农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通知内容明确指向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向市场传递了明确、强烈的警示信号,故认定揭露日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

关于基准日,因鹏都农牧股票在揭露日前已停牌退市,无交易记录,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以退市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7 月 2 日为基准日。


四、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鹏欣集团违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数额巨大,累计发生额占公司多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超过 5%,属于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且该违法行为经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印证了虚假陈述内容的严重性,符合重大性的实质标准。

关于交易因果关系,法院适用推定原则,认定周某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案涉股票交易,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五、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行业周期因素、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及负面消息报道等非市场风险因素,酌情扣除相应影响比例后,判令鹏都农牧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鹏欣集团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鹏都农牧实施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律师观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认为,本案虽然判决鹏都农牧等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但从目前取得判决书来看,赔偿比例分布在5%-15%之间,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谓“聊胜于无”,不再多言。



备注说明:

  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

  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10 月 27 日


必读公告

  • 立案调查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警示函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审计意见2022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 问询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的公告
  • 问询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的公告
  • 问询函关于再次延期披露《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以上是我们认为投资者应额外关注的公司公告,公告具体内容以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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